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凡在明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均适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每月1600元。
《通知》规定,今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明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所得,均按新标准执行。
国税局还提醒,只要是在明年1月1日(含)以后发放的,即使名目是前一年的工资薪金,都将依照新的扣除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某单位于明年1月12日,向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和当月工资1400元。按照新的扣除标准,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4800元,分摊到每个月为400元,从而适用5%的税率。据此,该单位在发放这笔奖金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