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即《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始于1985年,它伴随着消费者走过了20多年的维权之路,见证了消费者从不知何谓维权到利用“三包”、利用法律主动维权的过程。2005年,各地消费者协会再次凭借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与此同时,20年中只做过一次修订的“三包”规定,也让消费者们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在很多方面它不再像实施之初那样强有力,开始显得有些难堪重任。
面对高科技、新产品 “三包”有点儿旧
如今,家电新产品层出不穷,消费者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更新换代成为了家电消费的主题,平板电视、中央空调等等这些以往普通消费者无法高攀的产品都成为了新的消费热点。但是,多年来一成不变的“三包”规定在这些新产品面前却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
2005年初以来,平板电视的销量一路飙升,然而它在各地消协的投诉量也在同时上升,原因就是消费者和厂家对于平板电视机的“三包”规定有争议。据南京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介绍,仅去年上半年,南京市消协就受理了80件高端彩电的投诉。而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也指出,目前消费电子类的投诉已呈上升趋势,几乎所有投诉都集中在售后服务方面,对平板电视的投诉也大幅增加。
北京消费者陈影购买了一台液晶彩电,使用了一年多以后出现问题,要求厂家根据彩电“三包”规定进行维修,遭到拒绝。厂家称,1995年出台的我国现行彩电“三包”规定针对的是显像管电视机,不包括液晶电视等高端彩电,平板电视机跟“三包”规定中的彩电产品性质不同,原理和构造相差较大,如果非要按“三包”来维修,也应该参照电脑显示器的“三包”来执行。而彩电和电脑显示器的“三包”规定是不同的。传统CRT彩电的整机包修期是1年,集成电路等主要零部件包修期为3年;电脑显示器的整机与零部件包修期均为1年。
对于平板电视机“三包”的争执,使我们看到“三包”规定确实显得有些陈旧了,科技进步、产品升级从另外一个方面凸显出重新修订“三包”的必要性。
“三包”忽视了一些重要的细节
售后服务是一项细致而繁琐的工作,作为规范这一服务的“三包”规定本身就要更加细致。然而,“三包”的制定者和修订者们却忽视了一些重要的细节,就是这些细节,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现在,连锁商家普遍规定消费者在退换货时要提供完好的包装箱,否则就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记者在某家电连锁卖场中看到退换货公告明确规定:“所退换商品必须外观无人为损坏,附件及外包装完好无损、齐全。”该卖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包装不全,卖场规定要收取一定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该商品零售价的10%。当记者问及为什么要收10%、有什么依据时,得到的回答是:“‘三包’虽然规定了退换货的期限,但是没有对退换货时的包装作出规定,所以我们就自行规定了。”
关于这一规定,2005年还引发了一场法律界人士与商家的争论。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东晓认为,商家所普遍采用的所谓“内部规定”是霸王条款的一种,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上讲,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一个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商家有提供无瑕疵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如果任何一方因过错使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很多种,修理、更换、退货乃至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都可以。既然商家同意退换货,就是承认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那就是商家存在过错,此时应当由商家来承担违约责任,即退货、换货并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各种损失。至于商家本身在退货、换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因责任在己,不能要求消费者承担,商家在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尽管终法律界人士依法判定商家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是像这样“三包”中没有针对细节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厂商都会自行规定,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损失。还有少数企业在维修电器时不能够完整、准确地填写维修记录,更不给消费者出具发票,也使得使消费者在享受“三包”的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三包”的漏洞正在逐渐显现
俗语说“买的没有卖的精”,一些厂商总是在千方百计地寻找着各种赚钱却不用负责任的机会,“三包”就这样成了他们寻找漏洞的对象。凡是“三包”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是他们的可乘之机。
近两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孤儿”产品,这些产品的生产厂家都已经消失,但是他们的产品却还在保修期内。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有27个空调品牌消失,目前市场上还有69个空调品牌,中心分析认为,经过今年的竞争还会有1/3的品牌被淘汰。这些空调产品的售后服务都将面临无人管的问题,将给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害。
对于价值高、使用寿命长的商品,即便退市,企业也必须承担起售后服务、配件供应、损害赔偿等责任,然而“三包”在这一点上却只字未提。品牌消失后,消费者面临的是售后服务无人负责,“三包”成了空话。
此外,发票及购物凭证丢失怎么办?网上购物消费者手中仅有汇款单,汇款单能否作为“三包”凭证?如此种种,如今都成了“三包”的漏洞。
“三包”规定也应与时俱进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认为,“三包”规定正面临两个瓶颈:首先,从产品的复杂化和丰富程度来看,”三包“规定的内容都有很大局限性;其次,从法律层面看,“三包”属于规章的范畴,其权威性相对较低。另外,现在的家电产品非常丰富,但到目前为止只有很少一部分实施了“三包”规定,“三包”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不可行性。
但消费者对“三包”却情有独钟。日前记者在街头拦访了100位消费者,他们100%的都知道“三包”,尽管有的描述得相当简单,但都表示在遇到权益被损害时首先会想到“三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却有92%的人表示根本不了解。显然,对于文化背景参差不齐的消费者来说,一个简单明了的规定要胜于令他们费解的法律。
一方面,消费者信任和依赖“三包”,另一方面却有部分厂商拿自己的商品“不在‘三包’之列”作为推脱责任的遁辞,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三包”是否该升级了?(李燕京)
高科技产品更新快 “三包”陈旧不赶趟
更新时间: 2006-03-30 17:25:33来源: 粤嵌教育浏览量:1460